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27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近日印发《“十四五”时期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十四五”城市排水与防洪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全面排查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薄弱环节
(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排查排水渠道、泵站、排水管网等排水防洪工程系统存在的过流能力“瓶颈”问题。、雨水出水口存在的外注水顶进、倒灌问题,雨污水管网混接问题,排水防洪设施缺失、损坏、功能失效问题,管道、沟渠的河道排水与排水能力的衔接与匹配问题;分析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积水点及其整治情况;通过排水分区评估能够应对降雨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以下均要求市人民政府执行,不再一一列举)
(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排查城市防洪堤、海堤、护岸、闸坝等防洪(潮)设施的标准和隐患。,分析全市主要泄洪通道的泄洪能力,判断山洪、风暴潮等灾害风险。(水利部)
(3)城市自然储存空间。查处非法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区和排水渠道的行为;分析了河流、湖泊、沟渠、池塘等自然水系的萎缩和侵占,植被、绿地等生态空间自然调蓄和渗透功能的丧失,以及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的可行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4)城市排水与防洪应急管理能力。摸清城市排水防洪应急救援能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判断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排查城市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车库、建筑小区地下空间、各类地下通道、地铁、配电站、通信基站、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区域或薄弱区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布局。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带头)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与防洪工程体系
(五)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项目。针对易造成内涝、混接的雨污水管网,汛期前应加强排水管网的清洗和维护。禁止堵塞雨水排放口。已经堵塞的,抓紧实施清污分流,在统筹考虑污染防治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恢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排水管网出口低于河流洪水位,有倒灌风险的地区,应当采取设置闸门等防倒灌措施。严格限制人为抬高内陆水位的行为。对自排水能力差、抽水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改造或新增泵站,提高强制排水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立交桥区、下穿隧道、地铁出入口、车站等区域及周边的排水能力,保证排水能力匹配和功能完好,减少周边雨水流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参与)
(6)排水渠道工程。优化城市排水渠道和排水管网布局。完善城市河道、湖泊池塘、排水沟、路边沟渠等排水渠道,整治排水渠道瓶颈路段。加强铁路相关部门与地方的协调,加强铁路交叉部位排水管网和排水渠道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衔接;鼓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运营维护,同步考虑铁路车站和线路等设施的排水防涝要求,确保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的衔接和匹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铁路局参与)
(七)雨水源减排工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优先留下有限的雨水,采取“渗、滞、蓄、净化、用、排”等措施,在雨水源头减少径流,推进海绵建筑和社区、道路和广场、公园和绿地建设。在城市更新和旧住宅区改造工作中,解决住宅区的内涝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与)
(八)城市积水点专项整治工程。定期排查渍水点,及时更新渍水点列表,区分轻重缓急和影响程度,分类排除。系统规划,制定“一点一策”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推进系统化治理;暂时难以完成整治的,应在汛期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积水影响,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加快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
(九)实施防洪提质工程。以流域总体规划为基础,根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加快河道堤防、护岸等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的洪水灾害。根据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岸防护工程,合理选择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塌岸。(水利部)
(十)加强内涝风险研判。结合气候变化背景下局地暴雨时空分布特征分析,及时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和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充分考虑洪水风险,编制城市内涝风险图。城市新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严格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竖向控制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城市雨水调蓄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恢复因历史原因被堵塞、掩埋的自然排水沟、河流,扩大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自然调蓄空间。充分利用城市蓄滞洪空间和雨水调蓄工程,提高雨水自然积累和就地消纳的比例。根据提高整体蓄排水能力的要求和低洼点积水整治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配建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调峰错峰作用。缺水地区应增加雨水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十二)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对现状低洼地区,通过建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排水通道,优化调整排水区域,合理规划排水泵站等设施,综合采用内蓄外排的方式,提高蓄排水能力;对于新建地块,合理确定竖向标高,避免无序开发造成局部低洼,形成新的积水点。严格落实流域防洪要求,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城市内外河湖之间的水位高程和过流能力的衔接,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十三)实行洪水“联合调节”。完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省市间信息共享与合作。统筹防洪和城市安全,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城市排水和河道预降水水位,把握预降水水位的时机,避免“洪水叠加”或“人为洪峰”。(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完善城市内涝应急体系。
(十四)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城市洪涝风险分析评估机制,提高暴雨洪水预测预警能力,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地铁、下穿立交桥(隧道)、深基坑施工、地下空间、供水生命线工程和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区域专项应急预案。,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预警信息发布和应对行动,明确极端天气停止工作、生产、上学。(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牵头,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参与)
(十五)实施重要设施设备保护工程。因地制宜,对地下空间的二次供水、供配电、控制箱等关键设备采取堵水、防淹、迁移、改造等措施。,从而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配备移动泵车、大流量排水应急车等专业应急设备,在地下空间出入口、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储备挡水板、沙袋等应急物资。(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十六)实施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地铁、通信等运营单位以及街道、社区、物业基层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发动群众,不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和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安排专人依法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中毒、触电等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五、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洪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将排水防洪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抓好组织实施,形成汛前部署、汛期积极应对、汛后总结整改的查缺补漏滚动机制。加强城市排水防汛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严肃追责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各城市在制定城市排水防涝相关规划和治涝系统实施方案时,应明确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水防涝系统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或者重点项目计划,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到建成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优化施工进度,统筹防洪排涝、污染治理、雨水资源利用等工程,达到最佳整体效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及时汇总城建项目,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市项目库,并做好跟踪和动态更新工作。各地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十九)加强专业排水防涝队伍建设。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管理、运维专业队伍,因地制宜推行“站、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管理模式,鼓励专业运维监管延伸到住宅小区“最后一公里”。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检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加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在检查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实现信息化、记账化、智能化管理,满足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功能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强化资金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利用好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市内涝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城市排水管网和泵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指导批复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全面排查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薄弱环节
(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排查排水渠道、泵站、排水管网等排水防洪工程系统存在的过流能力“瓶颈”问题,雨水出水口存在的外部水浸顶和倒灌问题,雨污管网混接问题,排水防洪设施缺失、损坏和功能失效问题,河道、沟渠排水能力的衔接和匹配问题等。分析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积水点及其整治情况;通过排水分区评估能够应对降雨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以下均要求市人民政府执行,不再一一列举)
(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排查城市防洪堤、海堤、护岸、堤坝等防洪(潮)设施的标准和隐患。,分析全市主要泄洪通道的泄洪能力,判断山洪、风暴潮等灾害风险。(水利部)
(3)城市自然储存空间。查处非法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区和排水渠道的行为;分析了河流、湖泊、沟渠、池塘等自然水系的萎缩和侵占,植被、绿地等生态空间自然调蓄和渗透功能的丧失,以及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的可行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4)城市排水与防洪应急管理能力。摸清城市排水防洪应急救援能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判断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排查城市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车库、建筑小区地下空间、各类地下通道、地铁、配电站、通信基站、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区域或薄弱区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布局。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带头)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与防洪工程体系
(五)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项目。针对易造成内涝、混接的雨污水管网,汛期前应加强排水管网的清洗和维护。禁止堵塞雨水排放口。已经堵塞的,抓紧实施清污分流,在统筹考虑污染防治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恢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排水管网出口低于河道洪水位且有回流风险的区域,应当采取设置闸门等防回流措施。严格限制人为抬高内陆水位的行为。对自排水能力差、抽水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改造或新增泵站,提高强制排水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立交桥桥区、下穿隧道、地铁出入口、车站等区域及周边的排水能力,保证排水能力匹配和功能完好,减少周边雨水流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参与)
(6)排水渠道工程。评价城市水系的蓄排水能力,优化排水渠道和排水管网的布局。完善城市河道、湖泊池塘、排水沟、路边沟渠等排水渠道,整治排水渠道瓶颈路段。加强铁路相关部门与地方的协调,加强铁路交叉部位排水管网和排水渠道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衔接;鼓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运营维护,同步考虑铁路车站和线路等设施的排水防涝要求,确保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的衔接和匹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铁路局参与)
(七)雨水源减排工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优先留下有限的雨水,采取“渗、滞、蓄、净化、用、排”等措施,在雨水源头减少径流,推进海绵建筑和社区、道路和广场、公园和绿地建设。在城市更新和旧小区改造工作中,重要的是解决居住社区的内涝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与)
(八)城市积水点专项整治工程。定期排查涝渍积水点,及时更新涝渍积水点列表,区分轻重缓急和影响程度,分类排除。系统规划,制定“一点一策”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推进系统化治理;暂时难以完成整治的,应在汛期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积水影响,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加快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
(九)实施防洪提质工程。以流域总体规划为基础,根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加快河道堤防、护岸等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的洪水灾害。根据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岸防护工程,合理选择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塌岸。(水利部)
(十)加强内涝风险研判。结合气候变化背景下局地暴雨时空分布特征分析,及时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和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充分考虑洪水风险,编制城市内涝风险图。城市新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严格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竖向控制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城市雨水调蓄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城市将逐步恢复因历史原因被封埋的自然排水沟、河,扩大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自然调蓄空间。充分利用城市蓄滞洪空间和调蓄洪水工程,提高雨水自然积累和就地消纳比例。根据提高整体蓄排水能力的要求和低洼点积水整治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配建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调峰错峰作用。缺水地区应增加雨水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十二)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对现状低洼地区,通过建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排水通道,优化调整排水区域,合理规划排水泵站等设施,综合采用内蓄外排的方式,提高蓄排水能力;对于新建地块,合理确定竖向标高,避免无序开发造成局部低洼,形成新的积水点。严格执行流域防洪要求,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城市内外河湖之间的水位高程和过流能力的衔接,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十三)实行洪水“联合调节”。完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省市间信息共享与合作。统筹防洪和城市安全,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城市排水和河道预降水级别,把握预降水级别时机,避免“洪水叠加”或“人为洪峰”。(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完善城市内涝应急体系。
(十四)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城市洪涝风险分析评估机制,提高暴雨洪水预测预警能力,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地铁、下穿立交桥(隧道)、深基坑施工、地下空间、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区域专项应急预案,细化落实工作任务, 预警信息发布及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并明确在极端天气下停止工作或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牵头,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参与)
(十五)实施重要设施设备保护工程。因地制宜,对地下空间的二次供水、供配电、控制箱等关键设备采取堵水、防淹、迁移、改造等措施。,从而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配备移动泵车、大流量排水应急车等专业应急设备,在地下空间出入口、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储备挡水板、沙袋等应急物资。(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十六)实施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地铁、通信等运营单位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等基层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组织发动群众,不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公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意识。展管网维修、应急排水、地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要安排专人依法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中毒、触电等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五、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洪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将排水防洪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抓好组织实施,形成汛前部署、汛期积极应对、汛后总结整改的查缺补漏滚动机制。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严肃追责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各城市在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实施方案时,要明确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水防涝系统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或者重点项目计划,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到建成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优化施工进度,统筹防洪排涝、污染治理、雨水资源利用等工程,达到最佳整体效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及时汇总城市建设项目,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项目库,并做好跟踪和动态更新工作。各地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参与)
(十九)加强专业排水防涝队伍建设。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管理、运维专业队伍,因地制宜推行“站、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管理模式,鼓励专业运维监管延伸到住宅小区“最后一公里”。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检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加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在排水管网等设施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实现信息化、台账化、智能化管理,满足日常管理、应急救援等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强化资金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利用好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市内涝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城市排水管网和泵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